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 許介瑋 被告 黃志誠
張有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08號(原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0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秋月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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