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8號抗告人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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