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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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50號上訴人鄧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本院95年度智字第50號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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