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皇清┌───────────────────────────────────────────────────┐│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寶盛證卷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九五四九││1│1000││├──┼───────────────┼──────────────┼────┼───┼────┼───┤│002│寶盛證卷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一二0五一││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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