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6號抗告人即原告 周秋惠 相對人即被告三商美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所為10
1年度保險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乃針對敗訴部分中新臺幣(下同)456,000元而為上訴,惟原裁定誤認上訴標的金額508,500元,並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容有不當,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抗告人所陳各節,經核屬實,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係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另按抗告人所陳上訴標的金額456,
000元,依法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限令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