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4號原告諺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捷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 律師複代理人 蔡雅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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