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黃雄賓 債務人 黃玲芳 債務人 林宏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玉蘭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