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林睿駿 (即 龔金枝 之繼承人)
林鴻賓 (即龔金枝之繼承人) 林錦煌 (即龔金枝之繼承人)再審相對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判決」更正為「民事裁定」;原裁定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及理由欄內「再審原告、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再審訴訟費用、起訴意旨」更正為「再審聲請人、再審相對人、聲請再審、再審之聲請、再審聲請費用、聲請意旨」;原裁定理由欄內關於爰引法條增列準用條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谷輔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