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082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私立合眾短期美語補習班、快樂瑪麗安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4082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