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新人類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淵 被上訴人 葉軍棟
徐文輕 謝素娥 吳明裕 徐文雄 翁瑞祥 徐文吉 葉昌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買賣契約,其係以500萬元之代價購得60個停車位,而訴請上訴人返還其中57個停車位,故上訴利益以5,000,000÷60×57=4,750,000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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