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嚴亮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叁拾萬叁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玫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