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以台社㈣字第八八0一四七0九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在案(登記簿第二三冊、第五二頁第四六八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提請召開董事會第一屆九十年度第三次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並經教育部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台()社㈣字第九一一三六二三三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