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952號債權人富堡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
2、 陳明 系爭管理費之繳納期限及民國97年10月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坤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