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重傷害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字第247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理由欄二、第十四行「定有明文。」後增列「同理,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亦應向最後實際認定事實之法院為之。」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第1頁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