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算式:立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最近年度即97年度之每股淨值0.925875元×252000股=23332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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