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雅淇

郭玉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雅淇、郭玉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79號、第640號、112年度偵字第2259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蒂國際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所屬商標之仿冒品乙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等資料附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冒ADIDAS口罩

173片

2

仿冒PUMA口罩

49片

3

仿冒LV口罩

464片

4

仿冒DIOR口罩

26片

5

仿冒FENDI口罩

55片

6

仿冒BURBERRY口罩

54片

7

仿冒GUCCI口罩

395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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