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9號
原告 林冠廷
送達代收人 張絮晴
被告 朱紘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