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告 邱清淇 即生騰工程行
被告品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元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8,072元,應繳裁判費7,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