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春梅 被告 易詩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5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法官朱學瑛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