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蘇文輝
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蘇文輝前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聲字第48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61號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00號;如未能具保,其羈押期間,自114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有上揭裁定書在卷可查,是被告自得於上揭期限前提出前開金額後,停止羈押。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被告上揭書狀始轉送達於法官處,經核其聲請意旨亦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應認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予駁回。又本件駁回聲請不影響前揭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裁定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