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93號
聲請人即
被告 郭惠真
相對人即
原告 謝忠宏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謝忠宏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林素月、謝卉菽、謝卉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按因原告謝忠宏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相對人林素月、謝卉菽、謝卉琦為原告謝忠宏之繼承人,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告郭惠真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