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93號

聲請人即

被告 郭惠真

相對人即

原告 謝忠宏 之繼承人

林素月

謝卉菽

謝卉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謝忠宏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林素月、謝卉菽、謝卉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按因原告謝忠宏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相對人林素月、謝卉菽、謝卉琦為原告謝忠宏之繼承人,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告郭惠真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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