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一、台臺中市政府因與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