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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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茲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列之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230號減刑並其應執行之刑為9年確定。今聲請人以如附表編號
四、五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列之罪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復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此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得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向法院聲請減刑之案件,以該案件之罪刑業經判決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必要。倘所處罪刑均已執行完畢,自不得再就該已執行完畢之罪刑聲請減刑。經查,聲請人就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之罪,均經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編號四之罪係在91年9月20日執行完畢,編號五之罪係在90年9月20日執行完畢),此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所載可查,亦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30號確定裁定認定明確。且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五確定日期之後,編號一至三與編號四、五之罪並不合乎定執行刑之要件,編號四、五此二罪既已全部執行完畢,與編號一至三亦不得定執行刑,依前所述,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更無依同條例第
10條規定與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定執行刑之之理。是聲請意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販賣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違反期貨交易│竊盜罪│││品罪│品罪│品罪│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6月│││││├──────┼──────┼──────┼──────┼──────┼──────┤│犯罪日期│民國88年12月│民國88年6月│民國88年6月│民國86年6月│民國87年7月│││底起至89年1│間起至89年1│間起至89年1│間起至87年6│30日│││月21日止│月19日│月19日│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8年度偵字第│88年度偵字第│87年度偵字第│87年度偵字第│││1759號│1980號│1980號│12237號│1139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後│││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0年度上訴字│89年度訴字第│89年度上訴字│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上易字││審││第1506號│450號│第3609號│28號│第4256號││├────┼──────┼──────┼──────┼──────┼──────┤││判決日期│90年7月26日│89年5月26日│90年2月27日│88年8月31日│88年9月1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台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定│││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0年度臺上字│89年度訴字第│89年度上訴字│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上易字││││第6205號│450號│第3609號│28號│第4256號││├────┼──────┼──────┼──────┼──────┼──────┤││判決確定│90年10月11日│89年10月2日│90年4月6日│89年10月20日│88年9月1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不合減刑規定│業經減刑│業經減刑│業經執行完畢│業經執行完畢││九十六年罪犯││││,不得減刑。│,不得減刑。││減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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