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