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765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雲林縣口湖養豬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崑 債務人 李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3,768,3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