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3年12月5日│96,000元│LD0000000│││限公司 李文惠 │中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