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98號聲請人 鄭武樾 代理人 郭潘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104年度除字第5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美國穀物協會駐臺灣│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103年11月14日│51,873元│LD0000000│││辦事處 張學義 │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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