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調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告 高金一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
羅子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雅芬 等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並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