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江貴熙 被告 陳介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訴字第24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楊清益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