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16號聲請人 李正揚 (即 李守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47│├──┼────────────┼───────┼──┼──┤│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47│├──┼────────────┼───────┼──┼──┤│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