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四十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