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七二號
聲請人中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方建玲 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