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經第一次強制拆除前所搭蓋之建築面積為二點一平方公尺(聲請書略載為約二平方公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