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0號原告 陳梓瑄 訴訟代理人 李緣英 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柳營奇美 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順賢 被告 曾煥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他字第26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被告之犯罪嫌疑,如在民事訴訟起訴前即已發生,與前揭規定之「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民事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如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欲調取刑事案卷據為證據方法,事實上亦有困難,且案情複雜,事實真相不易認定之民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後迭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者,為事所常有,如堅不允許民事訴訟程序得在刑事案件終結前予以停止,除現有之二審民刑事判決前後認定各有所不同之情形仍繼續存在外,更可能同時發生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分歧之結果,為俾免兩歧,苟犯罪嫌疑,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似非不得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是在實際運作上,如遇到刑事案件繫屬於他法院或於檢察官偵查中時,因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有關資料卷宗,有調取之困難,勢必使民事案件難以進行,致民事案件形成事實上被迫停止,遇此情形,宜放寬解釋准予裁定停止。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醫療過失情事,已另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他字第268號偵辦中,業據被告具狀陳報。而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應有參酌刑事證據資料之必要,惟刑事案件尚需相當時日偵查,且依偵查不公開原則,於檢察官偵查期間,本院無從調印相關卷證。是為避免訴訟程序重複調查,前經徵詢兩造同意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故依前揭說明,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璧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