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慶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慶鐘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慶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處罪刑在案,判決已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雖於109年1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理由,其上訴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又逾期未補提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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