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15號聲請人 尤薇雅 即被告
送(10699)臺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26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尤薇雅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涉嫌侵占罪名而起訴,現於本院繫屬中(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6號)。聲請人係無辜受害,前經司法機關以公共危險罪、誣告、侵占、竊盜、妨害法庭秩序、妨害名譽等罪名予以迫害,並遭違法羈押、非法強制執行遷讓房屋、查扣銀行存款。本院係扭曲事實真相,為真正罪犯脫罪之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集團,難為公平審判,並有客觀之事實足認法官黃珮茹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承審法官黃珮茹迴避審理云云。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
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或須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以使人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174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釋明本案承審法官黃珮茹與本案訴訟結果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有具體事證足以懷疑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情。另觀諸黃珮茹法官於
101年9月10日承辦本案後,因聲請人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核發拘票由司法警察於101年10月9日將聲請人拘提到案,於該日庭訊時,對於核發拘票之理由、調取證據之原則、聲請人若符合法定要件得聲請閱覽筆錄及錄音光碟等情,均予以說明,另因聲請人表示希望改日再開庭,而諭知聲請人請回等情,亦據本院調閱上開101年度易字第
126號卷宗查閱無誤,經核並無任何偏頗情事。本件聲請人徒以其主觀認知,未提出具體事證以為釋明,即逕認承審法官黃珮茹有偏頗之虞,並未達到得使一般通常之人產生合理懷疑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之疑慮,揆諸前揭裁判意旨,本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承審法官黃珮茹就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而造成審判不公平之情事,是故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鄭光婷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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