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怡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柏 │台北國際商│95年5月20日│4,330元│0000000│││││業銀行北三││││││││重分行│││││├───┼─────┼─────┼──────┼─────┼─────┼──┤│002│東霈有限公│台北國際商│95年5月31日│221,650元│0000000││││司 陳明金 │業銀行三重││││││││分行│││││├───┼─────┼─────┼──────┼─────┼─────┼──┤│003│ 林敬家 │新莊市農會│95年5月20日│19,510元│0000000││├───┼─────┼─────┼──────┼─────┼─────┼──┤│004│ 鄒慧珠 │彰化商業銀│95年5月31日│31,460元│0000000│││││行南新莊分││││││││行│││││├───┼─────┼─────┼──────┼─────┼─────┼──┤│005│ 黃郭美英 │蘆洲市農會│95年5月20日│10,190元│0000000││├───┼─────┼─────┼──────┼─────┼─────┼──┤│006│ 許忠福 │林口鄉農會│95年5月20日│14,760元│0000000││├───┼─────┼─────┼──────┼─────┼─────┼──┤│007│ 王國忠 │陽信商業銀│95年5月20日│13,52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