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選字第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洪培睿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