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六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為被告申請入境台灣之居留證明或相關單位許可之資料。
二、被告之相關身分及在大陸之住所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