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2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甲○○於94年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7年
7月3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22,319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7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7521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按年息百分│││122319││││之二十計算之利│││元││││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0│至清償日止││││1223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