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65號聲請人 李成蔭 相對人 劉若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定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7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提出之再審聲請狀,未依上開條款規定表明再審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住所,並付予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佐。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