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賴永裕 被告台灣捷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敏越 人被告 陳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伍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8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台灣捷砌有限公司(下稱捷砌公司)於民國98年11月26日邀同被告王敏越、陳碧玲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被告捷砌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以新臺幣12,000,000元為限額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捷砌公司依授信契約書之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條款,於101年3月7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5筆,實際押匯金額為美金(下同)298,637.5元,其有關開狀日、信用狀號碼、開狀金額、原告墊款金額、押匯日期、押匯金額、到期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均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捷砌公司自101年9月7日起未依約償還陸續到期之原告墊款金額,共計積欠原告墊款餘額即本金298,63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據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8條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王敏越、陳碧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298,63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匯票、進口結匯證實書、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外幣存放款利率、催告書等件影本為證,同時,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有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編│開狀日│信用狀號碼│開狀金額│原告墊款金│國外押匯行名│押匯日期│押匯金額│到期日│原告墊款餘│利息│違約金││號│││(美元)│額(美元)│稱││(美元)││額(美元)├───┬─────┼───┬───────┤│││││││││││年利率│起訖日│年利率│起訖日│├─┼────┼─────┼─────┼─────┼──────┼────┼─────┼────┼─────┼───┼─────┼───┼───────┤│1│101年3月│2PH2-02843│52,450元│52,450元│HANGSENG│101年3月│52,450元│101年9月│52,450元│6.25%│101年3月12│0.625%│101年4月12日至│││7日│-104│││BANKLIMITED│12日││7日│││日起至清償││101年10月11日│││││││HONGKONG││││││日止├───┼───────┤│││││││││││││1.25%│101年10月12日│││││││││││││││至清償日止│├─┼────┼─────┼─────┼─────┼──────┼────┼─────┼────┼─────┼───┼─────┼───┼───────┤│2│101年3月│2PH2-03131│68,200元│68,200元│HANGSENG│101年3月│68,200元│101年9月│68,200元│6.25%│101年3月27│0.625%│101年4月27日至│││21日│-104│││BANKLIMITED│27日││21日│││日起至清償││101年10月26日│││││││││││││日止├───┼───────┤│││││││││││││1.25%│101年10月27日│││││││││││││││至清償日止│├─┼────┼─────┼─────┼─────┼──────┼────┼─────┼────┼─────┼───┼─────┼───┼───────┤│3│101年4月│2PH2-04329│59,992.3元│59,992.3元│HONGKONGAND│101年4月│59,992.3元│101年10│59,992.3元│6.25%│101年4月18│0.625%│101年5月18日至│││16日│-104│││SHANGHAI│18日││月15日│││日起至清償││101年11月17日│││││││CORPORATION││││││日止├───┼───────┤││││││LINITED│││││││1.25%│101年11月18日│││││││││││││││至清償日止│├─┼────┼─────┼─────┼─────┼──────┼────┼─────┼────┼─────┼───┼─────┼───┼───────┤│4│101年5月│2PH2-04448│57,014元│57,014元│HONGKONGAND│101年5月│57,014元│101年11│57,014元│6.25%│101年5月14│0.625%│101年6月14日至│││9日│-104│││SHANGHAI│14日││月9日│││日起至清償││101年12月13日│││││││CORPORATION││││││日止├───┼───────┤││││││LINITED│││││││1.25%│101年12月14日│││││││││││││││至清償日止│├─┼────┼─────┼─────┼─────┼──────┼────┼─────┼────┼─────┼───┼─────┼───┼───────┤│5│101年6月│2PH2-06824│60,981.2元│60,981.2元│HONGKONGAND│101年6月│60,981.2元│101年12│60,981.2元│6.25%│101年6月29│0.625%│101年7月29日至│││27日│-104│││SHANGHAI│29日││月26日│││日起至清償││102年1月28日│││││││CORPORATION││││││日止├───┼───────┤││││││LINITED│││││││1.25%│102年1月29日至│││││││││││││││清償日止│├─┼────┼─────┼─────┼─────┼──────┼────┼─────┼────┼─────┼───┼─────┼───┼───────┤│合│││298,637.5│298,637.5│││298,637.5││298,637.5││││││計│││元│元│││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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