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小字第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被 告 潘佳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3段66之2號2樓,有
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