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程秀萍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被   告  盧建宏
被   告  盧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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