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基簡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交付他人使用,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自第10期起即未依約還款,且不思循協商途徑商討還款事宜,竟私下將上開車輛交付他人,危害債權人之利益,所為顯不足取,又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錄論罪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1373號被告乙○○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5年2月14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以動產設定抵押方式貸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以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上開款項應分5年給付,每月一期,每期給付12,166元,汽車存放地點為乙○○位在基隆巿東勢街住所附近,在貸款未償付完畢之前,乙○○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未料乙○○取得自小客車後,自95年12月16日起即未繳納分期付款,並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於95年12月間將上開自小客車交付予友人 邱益勇 使用(該車於95年12月20日撞毀),致南山人壽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南山人壽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犯行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洪玉璋到庭指訴綦詳,且有車輛動產抵押暨借款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被告繳款記錄及催繳記錄各1紙附卷可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張雅珏附錄所犯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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