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戊○○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乙○○、丙○○、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合法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補提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原本及手抄本戶籍謄本。
(三)請補提債務人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資料。
(四)聲請事項第二項係誤載,請具狀撤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