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相對人乙○○應負本件票據責任之法律上原因。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