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慶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經查,本院前以審理結果認為本件所應據以對被告論罪科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而應適用之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暨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及97年度第5次刑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因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民國101年5月29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以前停止審判在案。
二、茲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上開聲請釋憲案業已決議不受理,有司法院101年7月4日院台大二字第1010015376號函、司法院大法官第1390會議議事錄節本各1份附卷可稽,故本件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