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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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477號原告 曾氏程 被告 吳佩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乙○○為夫妻,被告則受僱於訴外人甲○○開設之川能有限公司及神助物流設備有限公司(下合稱訴外公司),乙○○於民國106年1月起因承攬訴外公司之水電工程而與被告相識,詎被告明知乙○○係有配偶之人,竟與乙○○自106年3月起為下列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於106年3月29日,共赴位在桃園市○○區○○○路○○號之愛之心旅館發生性行為(下稱系爭行為)、於10
6年5月26日,共赴位在桃園市○鎮區○○路○○○號之168旅館平鎮分館發生性行為(下稱系爭行為)、被告自10
6年5月至同年11月間,多次要求乙○○以金錢援助,乙○○乃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予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4,500元(下稱系爭行為)。被告與乙○○所為系爭、、行為共同侵害伊之配偶權,致伊受有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訴外公司擔任助理,負責派工、派車、採購、行政、業務等職務,因此認識合作廠商乙○○,伊與乙○○間僅有工作上之聯絡關係,並無原告所述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又乙○○常傳簡訊至伊工作用之手機,講一些莫名奇妙的話,伊認為乙○○在開玩笑,就依甲○○之指示回覆簡訊。另伊否認原告提出全部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之真正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與乙○○自100年7月25日起為夫妻(見壢司調卷第23頁)。
㈡被告自105年8月8日起受僱訴外公司擔任助理(見本院卷一第31頁)。
㈢被告於合作金庫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一第35頁)。
㈣乙○○有匯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被告(見本院卷一第35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與乙○○共同為系爭、、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被告應給付100萬元慰撫金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系爭、行為是否存在?被告是否有侵權行為?㈡系爭行為之匯款原因為何?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㈢原告得請求慰撫金適當數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與乙○○曾分別於106年3月29日、106年5月26日相
約至林口愛之心旅館及平鎮168汽車旅館會面,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婚姻、配偶及家庭係基於人倫、情感之構成並受法律保障的契約制度,締約之雙方應享有情感上、身分上的排他性權利,任何人於契約未終止前,以逾越與人正常交往之方式介入婚姻,即屬破壞婚姻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查原告主張被告與乙○○於上開時、地同赴汽車旅館乙情,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下合稱系爭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0頁、第45頁),且經證人乙○○到庭證稱:系爭對話紀錄為伊與被告之對話,伊於106年1月因承攬訴外公司之水電工程而認識被告,第一次見面時就談論到伊有配偶,後來伊與被告比較熟識後,於106年3月底某日下午,伊約被告出來聊天吃東西,約在林口會合,買完食物就載被告去汽車旅館,後來同年4、5月,又與被告至平鎮區168旅館,被告會叫伊「寶貝」,當時伊與被告算有戀愛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6頁至第79頁),觀諸系爭對話紀錄係具有延續、前後連貫之日常對話,且與乙○○證述之情節相符,堪認系爭對話紀錄係被告與乙○○間之對話無訛。被告雖抗辯系爭對話紀錄非其與乙○○之對話,乙○○有陷害之意云云,然依附表四被告所不爭執之簡訊通話內容所示(見本院卷一第43頁),可知當乙○○告知被告,原告已知悉兩人關係時,被告竟未為任何否認或告誡乙○○勿亂開玩笑,反係回傳「有空打給 阿樺 」、「要圓滿解決就找機會打」、「問阿樺」、「問他處理方式,我不方便再傳了」等語,足徵被告實際知悉乙○○所述究係何事,方以迂迴之方式回應,故被告辯稱遭乙○○陷害云云為不可採。綜觀系爭對話紀錄及乙○○之證詞,足認被告與乙○○確於106年3月29日及同年5月26日各相約至林口及平鎮之汽車旅館會面。
⒊乙○○固證稱其與被告於106年3月間之某日及同年4、5
月間有性交行為云云,然乙○○就被告之身體特徵、性交過程均不能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79頁),原告復未提出其主張有看到被告與乙○○之床上照片(見壢司調卷第4頁),又未能證明被告於106年5月26日前往昇昇婦產科診所墮胎之胎兒受孕自乙○○,則依系爭對話紀錄及乙○○證詞,至多僅能認乙○○有主動邀請被告一同前往汽車旅館,且被告同意共往之行為存在,尚無法認定被告與乙○○間已有性交行為。惟共赴汽車旅館於一般社會通念已逾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縱原告未能證明被告與乙○○間有性交行為,仍應認被告有破壞原告婚姻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㈡系爭行為係乙○○為資助被告所為,但尚不構成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⒈查乙○○有於如附表一之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
被告,有乙○○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明細可證(見壢司調卷第10頁至第15頁),且乙○○於本院證稱:於106年5月至11月間,因當時伊與被告有戀愛關係,被告向伊開口表示沒錢吃飯,伊有錢就會匯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8頁),可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係乙○○為資助被告所匯,被告辯稱係乙○○為承包訴外公司之工作所給予之回扣云云,並不可採。
⒉另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05條、第1017條第1項前段、第1018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主張其與乙○○之財產為共有,如須分配需得配偶同意,乙○○未經其同意之匯款行為,屬侵害其配偶權行為云云。惟原告就其與乙○○間係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乙情,迄未舉證以實其說,乙○○自得處分自己之財產,且乙○○係自願匯款予被告,性質上屬贈與行為,且金額非鉅,難認系爭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
㈢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慰撫金之相當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
⒉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服裝設計,月收入約4萬至6萬元
不等,名下無房地、投資;被告為專科畢業、現為訴外公司助理、月收入約4萬元,名下無房地、投資,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兩造105年及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網路資料查詢明細、兩造之陳述等在卷可佐(見個資卷、本院卷一第9頁至第32頁、第36頁)。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復審酌被告介入他人婚姻之程度、原告於106年1月至8月10日間懷有身孕(見乙○○戶籍謄本,壢司調卷第27頁)等情狀,認原告對被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20萬元為恰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⒊至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與乙○○系爭、行為致持續性憂
鬱症云云,並提出國軍桃園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壢司調卷第5頁)云云。然查,依國軍桃園總醫院自107年5月
1日起之門診病歷記載:……原告先生花心,愛打嘴砲,之前迷上賭博……婆婆不幫忙顧小孩,跟原告要錢……原告之前從事國際貿易,自我要求高……覺得先生不在意她……孩子生病住院,婆婆不聞不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6頁至第64頁),可知原告情緒低落患有持續性憂鬱症,或係因其與夫家生活不愉快所致,非必為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所致,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
㈣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該條第2項反面解釋,若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已將債務履行完畢,則全體債務人之債務均消滅。查原告於107年8月1日以乙○○與被告在汽車旅館性交、被告常向乙○○拿錢致侵害其配偶權為由提起本訴(見起訴狀,壢司調卷第4頁),後原告與乙○○於107年9月5日以「乙○○願於107年10月10日起至125年12月31日,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3萬元」為條件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可稽(見壢司調卷第37至38頁),且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自承該調解條件係乙○○針對乙○○與被告交往之不當行為願意賠償給原告之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6頁)。
又被告與乙○○前開侵權行為屬共同侵權行為,原應由乙○○與被告連帶對原告賠償20萬元,而原告於本院自承乙○○自107年10月10日至109年1月5日已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原告45萬元(見本院卷一第206頁),則連帶債務人乙○○既已清償超過20萬元,原告因被告上開共同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已遭填補,故另一連帶債務人即被告依民法第273條第
2項反面解釋,即無庸再對原告負賠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亦因原告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張震武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邱佑儒附表一:乙○○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之日期及金額┌──┬───────┬────────────────┐│編號│交易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1│106.5.27│2,000元│├──┼───────┼────────────────┤│2│106.6.9│2,000元│├──┼───────┼────────────────┤│3│106.6.21│3,000元│├──┼───────┼────────────────┤│4│106.7.31│1,000元│├──┼───────┼────────────────┤│5│106.8.5│1,000元│├──┼───────┼────────────────┤│6│106.8.13│2,000元│├──┼───────┼────────────────┤│7│106.8.28│2,000元│├──┼───────┼────────────────┤│8│106.9.16│2,000元│├──┼───────┼────────────────┤│9│106.9.21│2,000元│├──┼───────┼────────────────┤│10│106.9.27│1,000元│├──┼───────┼────────────────┤│11│106.9.28│2,000元│├──┼───────┼────────────────┤│12│106.9.28│1,000元│├──┼───────┼────────────────┤│13│106.10.6│2,000元│├──┼───────┼────────────────┤│14│106.10.7│3,000元│├──┼───────┼────────────────┤│15│106.10.20│1,000元│├──┼───────┼────────────────┤│16│106.10.24│1,000元│├──┼───────┼────────────────┤│17│106.10.26│1,000元│├──┼───────┼────────────────┤│18│106.10.27│1,000元│├──┼───────┼────────────────┤│19│106.10.30│1,000元│├──┼───────┼────────────────┤│20│106.10.31│1,000元│├──┼───────┼────────────────┤│21│106.11.3│1,000元│├──┼───────┼────────────────┤│22│106.11.15│1,500元│├──┼───────┼────────────────┤│23│106.11.17│300元│├──┼───────┼────────────────┤│││34,800元│└──┴───────┴────────────────┘附表二:被告與乙○○106年3月29日之LINE通訊對話┌───────────────┬────────────────┐│被告│乙○○│├───────────────┼────────────────┤││怎麼了(11:16)││我胃很痛(11:17)││││(貼圖)(11:17)│││有去上班嗎?去看醫生啦(11:18)││我請假了(11:21)│││沒錢吃東西怎麼看醫生(11:22)││││(貼圖)│││(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11:23)││爸在家,不方便接啦(11:23)││││哦,那妳先去吃點東西啊,我下午去│││找妳,看醫生!(11:25)││你不是在部隊?(11:26)││││我請個假過去啊(11:27)││好,那等你過來再去吃(11:28)│││我先躺一下(11:28)││││好啦,我到了跟妳說(11:29)││你到哪了?(2:13)││││我到林口了,在哪等你(2:13)││好,我準備一下(2:13)││││我在文化二路的7-11哦(2:16)││好(2:16)│││我好多了,等等不用看醫生啦,我│││想抱抱(2:21)││││(貼圖)(2:21)│││要先吃東西吧(2:22)│││還是等等買去旅館吃?(2:22)│││(貼圖)(2:22)││好,等我喔寶貝(2:22)││└───────────────┴────────────────┘附表三被告與乙○○106年5月26日之LINE通訊對話┌───────────────┬────────────────┐│被告│乙○○│├───────────────┼────────────────┤││怎麼了,在家不方便說話(8:18)││好,那明天再說(8:21)││││嗯(8:21)││(通話取消)(9:00)││├───────────────┴────────────────┤│(今日)│├───────────────┬────────────────┤│早(9:47)││││昨天怎麼了?差點讓我老婆看到(9│││:52)││寶貝,你可以借我兩千塊嗎?我身│││上都沒有錢了(9:54)││││(貼圖)│││下午有時間出來嗎?我想辦法(9:│││55)││好,我先進公司,今天禮拜五比較│││沒事,下午我再跟阿樺說早點走(│││9:59)││││嗯嗯,我想辦法請假,中午再跟妳說│││約在哪(10:00)││好,謝謝寶貝,我先開車(10:01│││)││││開車?視訊一下(10:01)││(通話時間5:49)(10:08)││││我出營區了,你呢?(1:40)││等我一下,我工作忙完打給你(1│││:42)││││好,我先去開房間(1:42)│││(貼圖)(1:42)││(貼圖)(1:43)│││(通話時間3:08)(2:21)││││(168旅○○○鎮○○路資訊)(2│││:25)││(貼圖)(2:25)│││我到了!(2:46)││││妳先停好車,我出去接妳(2:47)│└───────────────┴────────────────┘附表四被告與乙○○之手機簡訊對話┌───────────────┬────────────────┐│被告│乙○○│├───────────────┼────────────────┤││佩佩,我是博緯。我向我同事借手機│││,我想告訴你。我太太知道,我們之│││前的關係了,她已經拿證據,已經提│││告了。她本來想和你約,想問你要怎│││麼處理,但是你都沒回她。所以她現│││在已經提告了。我確實是做了對不起│││她的事。我只能接受,那你的想法呢│││?(4:59)│││我還在營區,我不方便講電話(5:│││07)││有空打給阿樺(5:08)││││我太太現在不準我跟阿樺聯絡了!還│││是你直接要跟我太太聯絡,我手機準│││備要還給同事了!(5:11)││要圓滿解決就找機會打(5:19)││││她已經鬧給我8月1日,退伍了。我│││也不知道,我該怎麼做了!(5:21│││)││問阿樺(5:23)││││跟我去汽車旅館的是你,又不是阿樺│││。她要告的是我和你。幹嘛問阿樺。│││(5:25)││問他處理方式我不方便再傳了(5│││:33)││││好。我也要還我同事手機了。訊息我│││要刪除了。除非我再用這支手機聯絡│││你,不要再傳了!(5:35)│└───────────────┴────────────────┘附表五被告與乙○○106年間之LINE通訊對話┌───────────────┬────────────────┐│被告│乙○○│├───────────────┼────────────────┤│我今天跟阿樺請假帶爸爸來看醫生│││(11:07)│││等等再說(11:07)││││(貼圖)(11:08)│││怎麼了(11:08)│││好(11:08)││寶貝,我剛從營區回來,早上爸爸│││身體又不舒服,我身上沒錢,先跟│││鄰居借一千塊,你可以幫我嗎?都│││沒錢買飯吃了(2:04)││││我沒有錢了啊,妳能先跟阿樺預支吧│││,我最近老婆安胎花費很大,過兩天│││補助下來才有辦法...(2:32)││好,那我先跟阿樺借(2:33)│││我先回去休息了,在醫院一整個早│││上,都沒吃東西(2:35)││││(貼圖)(2:35)│││好,我湊一湊應該有個一千塊,匯給│││妳先去吃飯好嗎?(2:36)││(貼圖)(2:36)│││謝謝寶貝(2:36)│││只有你對我最好了(2:37)││││(貼圖)(2:37)│││匯過去了,妳先去吃東西│││嘿,越來越瘦了妳,不是說要開始要│││增肥嗎?(2:45)││酐,謝謝寶貝,我先去吃東西(2│││:46)│││(貼圖)(2:47)││││嗯(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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