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08號
原告 林嘉揚
法定代理人 潘蘭蒂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被告 楊詠羽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被告 楊吉華
楊家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裁定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據被告具狀陳報該案業已終結及檢送民事判決影本供參,再經詢問,承辦股書記官亦答覆該事件已於112年10月18日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事由既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柯于婷